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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10-15 22:56:54   来源:   点击: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力量,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的若干意见

(桂发〔2013〕17号)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力量,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1.到2017年,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达7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5%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达到30%以上。到2017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4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3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家以上;在国内同行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名列前三名的非公有制企业10家以上。非公有制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产业水平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清除市场准入障碍

    2.切实放宽准入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等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3.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扶持帮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改革优化审批准入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切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进一步疏通拓宽投融资渠道

    5.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各种不合理收费。

    6.强化担保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运用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方式。

    7.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非公业户服务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推动股份制银行在非公有制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支持鼓励地方性银行机构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非公有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证券机构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提供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保险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农业、进出口信用、科技、国内贸易、贷款保险保证等创新保险产品。

    8.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资源力量,注重引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打造非公有制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四、进一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9.加大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将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10.支持增加研发投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同等的支持政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11.扶持内部创新。实施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树立质量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12.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合作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型企业支持扶持政策,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开拓市场,共同发展,做大做强。

    五、进一步健全财政税收土地政策体系

    13.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引导拉动作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研发和创新等专项资金,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给予倾斜支持,逐年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比重。各市、县(市、区)政府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也要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规模,不断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市场开拓、信用担保、规划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

    14.积极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注入自治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

    15.加大企业税收优惠支持。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6.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用和服务性收费。

    17.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18.优化支持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除房地产用地开发外,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及时受理,及时审查,特事特办。对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审核审批和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用地及时落实。

    六、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软环境

    19.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集聚吸引人才。认真落实各类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政策,完善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区外优秀人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将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

    20.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制度。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全面清理和整顿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严格规范执收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严格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21.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建立各级领导、部门和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非公有制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挂钩服务;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22.建立维权举报制度。由各级监察机关设置的12388举报电话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对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接听答复企业诉求,对查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惩处;实行非公有制企业评价部门单位服务质量制度,把各职能部门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违规检查行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3.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动态。

    24.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强化督促考核。引导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投融资、质量检验、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调整充实或组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保障机构、人员和经费,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职能;每年对地级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评价。

    25.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供“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客观公正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宣传非公有制企业的先进典型,总结介绍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定目标、定事项、定责任、定时间、定结果”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项目;需要配套政策的,要抓紧制定出台,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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