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7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9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项)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7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