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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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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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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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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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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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28365 一36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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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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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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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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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信委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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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夏季15: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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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6—2853055 |
监督电话 |
0776—282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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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 年7月16日发布)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2017年3月24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款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2017年1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和其他权力事项。涉密项目和涉密审批事项,以及非涉密项目办理过程所涉及的涉密文件(图件),不得通过在线平台传送、受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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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百色市内投资建设目录内属百色市核准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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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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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技术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一、属自治区权限核准事项:以下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1.能源 水电站: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跨设区市的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燃煤燃气热电项目,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6兆瓦以上农林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和沼气发电项目,非供热的项目。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电网工程: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跨设区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炼油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按照产业政策核准。 2.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3.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4.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5.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属技术改造类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石墨勘查、开采。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属设区市权限核准事项:以下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水电站:不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不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含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及其余非自治区级核准项目(含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电网工程:不涉及跨设区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项目(含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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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以下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水电站:不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不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含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及其余非自治区级核准项目(含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电网工程:不涉及跨设区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项目(含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非禁止类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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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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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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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等规定,项目核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未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未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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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详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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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评估和专家评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需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委托评估事项为: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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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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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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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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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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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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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项目核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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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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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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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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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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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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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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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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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多久?有效期到了还是无法开工该怎么办? 答: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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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哪些情形项目单位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答: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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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及时制发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核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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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重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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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其中,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规划区的其他城建项目,以及新建二级以下医院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上述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不列为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权限。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审批层级设定为:“自治区、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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