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县、区经贸(经济)局,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田东县坡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和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开展了2017年度全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各煤矿生产企业(矿井)自查,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基础上,两个协会组织专家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开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现场核查工作。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和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现将我市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
2017年度我市进行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11处,现场核查矿井11处,现场核查率100%。其中,矿井通风能力结果等于或大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8处,小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2处。
(一)矿井通风能力结果等于或大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8处
1、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东怀矿一号井、那怀矿、东笋煤矿二号井、那荷矿;
2、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林场煤矿、塘内矿、公娄煤矿跃进井;
3、田东县坡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坡洪煤矿。
(二)矿井通风能力结果小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2处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保群矿、州景矿
二、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矿井1处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那读煤矿(停工)。
三、相关要求
(一)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大于或等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规定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小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各煤矿生产企业(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通风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三)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矿井严禁进行煤炭开采生产, 必须安排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经审核合格后才能生产。
(四)请各产煤县、区经贸(经济)局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矿井)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做好通风瓦斯监控和管理工作。
附件:2017年度百色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汇总表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2017年度百色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
煤矿(矿井)名称 |
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万t/a) |
2017年核定通风能力(万t/a) |
1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东怀矿一号井 |
150 |
193.76 |
2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那怀矿 |
60 |
66.8 |
3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东笋矿二号井 |
16 |
21 |
4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那荷矿 |
30 |
30.39 |
5 |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林场矿 |
15 |
21.29 |
6 |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塘内矿 |
60 |
66.09 |
7 |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保群矿 |
90 |
61.78 |
8 |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公篓矿跃进井 |
15 |
17.36 |
9 |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州景矿 |
33 |
32.37 |
10 |
田东县坡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坡洪煤矿 |
9 |
1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