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2月14日起,我委已全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附件:1.《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http://www.1dianyg.com/uploadfile/2017/1018/20171018090125913.pdf
2.《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http://www.1dianyg.com/uploadfile/2017/1018/201710180901574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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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