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2016年1月29日印发)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文件要求,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取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
二、监管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精神,立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对水泥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不得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监管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7号)精神对水泥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不得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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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